接收保管-各機關經管之國有房屋擬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移交接管,倘已逾使用年限且達報廢程度,或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堪使用,請依規定報廢並即拆除,免辦理變更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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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經管之國有房屋擬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移交接管,倘已逾使用年限且達報廢程度,或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堪使用,請依規定報廢並即拆除,免辦理變更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財政部98年4月17日台財產管字第0984000916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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