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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各機關經管之國有房屋擬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移交接管,倘已逾使用年限且達報廢程度,或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堪使用,請依規定報廢並即拆除,免辦理變更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

  • 主旨:貴機關經管之國有房屋擬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移交本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倘已逾使用年限且達報廢程度,或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堪使用,請依規定報廢並即拆除,免辦理變更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審計法第57條規定,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次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5點規定,各機關財產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經評估修復而不經濟者,得依有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報廢。又依財政部95年10月5日台財產接字第0950030239號函檢送「研商各機關經管已報廢國有建物之處理原則」會議紀錄結論(二)、2、4,已報廢之國有建物(非屬宿舍者),由管理機關逕行拆除免移交國產局接管。請轉知所屬機關就經管國有房屋用途廢止時,若未逾使用年限,有「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5點規定情形,應予報廢拆除;若逾使用年限且已達報廢程度者,則應報廢後依本部前述95年10月5日函附會議紀錄結論辦理。
    二、倘為國有房屋連同國有土地擬一併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移交國產局,該國有房屋若已逾使用年限且達報廢程度,或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堪使用,請依規定報廢並即拆除,僅就土地辦理變更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事宜。
    三、副本抄送國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分處(往後變更非公用財產或撤銷撥用案件,請就個案勘查結果是否拆除房屋表達具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