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12點第1項規定,本要點訂定發布前已受理尚未同意提供申請開發之案件,包含100年9月15日前已同意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且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程序中之案件,及已受理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而經本局所屬分支機構通知申請提供開發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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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12點第1項規定,本要點訂定發布前已受理尚未同意提供申請開發之案件,包含100年9月15日前已同意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且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程序中之案件,及已受理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而經本局所屬分支機構通知申請提供開發之案件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101年7月12日台財產局管字第1014001462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10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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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12點第1項規定,本要點訂定發布前已受理尚未同意提供申請開發之案件,包含100年9月15日前已同意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且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程序中之案件,及已受理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而經本局所屬分支機構通知申請提供開發之案件,請 查照。說明:本局100年12月12日台財產局管字第10040035001號函(諒達)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101年7月12日台財產局管字第101400146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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