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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第12點第1項規定,本要點訂定發布前已受理尚未同意提供申請開發之案件,包含100年9月15日前已同意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且仍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程序中之案件,及已受理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而經本局所屬分支機構通知申請提供開發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