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原經政府機關核發「河川公地承租許可書」,嗣改為許可使用之河川公地,於本局接管後,應如何認定其使用關係
-
原經政府機關核發「河川公地承租許可書」,嗣改為許可使用之河川公地,於本局接管後,應如何認定其使用關係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1年6月4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10014145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1-06-04)
-
-
本局91年6月4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10014145號函及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