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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保管-研商以租購併辦方式處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土地,有關如何調整租購併辦作業流程等事宜會議紀錄
研商以租購併辦方式處理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土地,有關如何調整租購併辦作業流程等事宜會議紀錄
國有財產局八十六年七月九日臺財產局二第八六O一五七三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6-07-09)
民國85年10月8日會商結論:<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房地,如符合國有財產法第42條出租及同法第49條出售規定者,依本局77年3月21日台財產二字第77003672號函示,「為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2項規定抵稅財產應儘速變賣之意旨,同意建立租賃關係後,立即辦理讓售。」前述函示仍宜維持。</div>二、抵稅房地租購併辦案作業流程調整如次:<div style='margin-left: 2em;'><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收件:<br /><br />抵稅房地申租、申購案同時收件、掛收文號,並加蓋「抵稅房地租購併辦案」章戳,申請書申請人承諾事項欄應增列「租購併辦案件核准後,申請人願照規定繳納全部使用補償金、租金及土地價款,否則同意註銷申請之租購案。」</div>(二)勘查。<br /><br />(三)查對資料。<br /><br />(四)計價及審查。<div style='margin-left: 3em;'>由主辦出租單位審核符合規定者,檢同簽核表、使用補償金計算表及契約書格式簽奉辦事處處長(分處主任)批示後,分別送請計價單位計價及主辦出售單位續辦申購案之審核,免再勘查且相關證件得予沿用。倘評定售價達於稽察限額,送請審計部審核。</div>(五)簽核。<div style='margin-left: 3em;'>如符合讓售規定,由主辦出售單位檢同計價表、繳款書及原租案,簽報處長(主任)核准出售。</div>(六)通知繳價。<div style='margin-left: 3em;'>通知書應敘明申請人應繳納之款項(使用補償金、租金、土地價款)、繳款期限,以及倘只繳土地價款不繳租金、使用補償金者,本通知不生效力,並檢送空白租賃契約書(註明免保證人)及繳款單據通知申請人。</div>(七)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div style='margin-left: 3em;'>於申請人依規定繳交土地價款、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後,始於租賃契約書用印,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申請人具領產權移轉證明書及申請登記書表時,為「交付」程序之完成。</div></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三、讓售抵稅房地之價款,申購人如申請分期付款者,所繳交之價款如何解繳稅捐稽徵機關乙節,俟「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修正定案後配合辦理。</div>附帶決議:<br /><br />申請非抵稅房地租購併辦者,比照抵稅房地租購併辦案件作業流程調整如次:<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收件:<br /><br />申租、申購案同時收件,先掛收申租案文號,並加蓋「一般租購併辦案」章戳。</div>二、勘查。<br /><br />三、查對資料。<br /><br />四、申租案之審查。<br /><br />五、通知繳交租金、使用補償金併檢送空白租賃契約書。<div style='margin-left: 2em;'>俟申請人繳交租金、使用補償金後,始於租賃契約書用印。</div>六、申購案之計價及審查。<div style='margin-left: 2em;'>申購案另掛文號,免再勘查,且相關證件得予沿用。該申購案經計價單位計價,倘評定售價達於稽察限額,送請審計部審核。</div>七、通知繳價。<br /><br />八、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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