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房地,如符合國有財產法第42條出租及同法第49條出售規定者,依本局77年3月21日台財產二字第77003672號函示,「為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1條第2項規定抵稅財產應儘速變賣之意旨,同意建立租賃關係後,立即辦理讓售。」前述函示仍宜維持。
二、抵稅房地租購併辦案作業流程調整如次:(一)收件:
抵稅房地申租、申購案同時收件、掛收文號,並加蓋「抵稅房地租購併辦案」章戳,申請書申請人承諾事項欄應增列「租購併辦案件核准後,申請人願照規定繳納全部使用補償金、租金及土地價款,否則同意註銷申請之租購案。」
(二)勘查。
(三)查對資料。
(四)計價及審查。
由主辦出租單位審核符合規定者,檢同簽核表、使用補償金計算表及契約書格式簽奉辦事處處長(分處主任)批示後,分別送請計價單位計價及主辦出售單位續辦申購案之審核,免再勘查且相關證件得予沿用。倘評定售價達於稽察限額,送請審計部審核。
(五)簽核。
如符合讓售規定,由主辦出售單位檢同計價表、繳款書及原租案,簽報處長(主任)核准出售。
(六)通知繳價。
通知書應敘明申請人應繳納之款項(使用補償金、租金、土地價款)、繳款期限,以及倘只繳土地價款不繳租金、使用補償金者,本通知不生效力,並檢送空白租賃契約書(註明免保證人)及繳款單據通知申請人。
(七)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
於申請人依規定繳交土地價款、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後,始於租賃契約書用印,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申請人具領產權移轉證明書及申請登記書表時,為「交付」程序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