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接管抵稅之未上市公司股票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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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抵稅之未上市公司股票處理方式
國有財產局八十六年七月四日臺財產局二第八六○一四八四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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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區辦事處接管抵稅股票後,應依左列方式處理:主旨:關於本局接管抵稅之未上市公司股票處理方式,業徵詢審計部意見,請一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財政部交下行政院86年5月5日台86財19418號函及審計部86年6月25日台審部參字第861776號函辦理。二、貴處接管抵稅股票後,應依左列方式處理:(一)已上市公司之股票:1、出售底價未達稽察限額者,即委託中央信託局出售。2、出售總價達於稽察限額者,應先函經審計部同意後,再委託中央信託局出售。(二)未上市公司之股票:1、已上櫃者,依前述(一)方式處理。
2、未上櫃者:(1)稅捐機關核定之抵繳稅額未達稽察限額時,以抵繳稅額為底價辦理標售。如無法標脫,應依財政部86年5月2日台財產二第86009941號函送會議紀錄結論(二)辦理。(2)抵繳稅額達於稽察限額時,應先函經審計部同意後,再依前述(1)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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