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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接管抵稅之未上市公司股票處理方式

  • 各地區辦事處接管抵稅股票後,應依左列方式處理:
    主旨:關於本局接管抵稅之未上市公司股票處理方式,業徵詢審計部意見,請一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交下行政院86年5月5日台86財19418號函及審計部86年6月25日台審部參字第861776號函辦理。
    二、貴處接管抵稅股票後,應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已上市公司之股票:
    1、出售底價未達稽察限額者,即委託中央信託局出售。
    2、出售總價達於稽察限額者,應先函經審計部同意後,再委託中央信託局出售。
    (二)未上市公司之股票:
    1、已上櫃者,依前述(一)方式處理。
    2、未上櫃者:
    (1)稅捐機關核定之抵繳稅額未達稽察限額時,以抵繳稅額為底價辦理標售。如無法標脫,應依財政部86年5月2日台財產二第86009941號函送會議紀錄結論(二)辦理。
    (2)抵繳稅額達於稽察限額時,應先函經審計部同意後,再依前述(1)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