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抵繳遺產稅之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或水利用地者,無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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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繳遺產稅之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或水利用地者,無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臺稅三發第八五一九二九三四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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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抵繳之實物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按其分給之成數分別移轉登記為國、省(市)、省轄市、鄉(鎮、市)有。」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指合於都市計畫法規定者而言,適用範圍以實施都市計畫之都市土地為限,抵繳遺產稅之非都市土地,雖經編定為交通用地或水利用地,仍無前揭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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