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抵繳遺產稅之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或水利用地者,無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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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繳遺產稅之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或水利用地者,無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臺稅三發第八五一九二九三四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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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臺稅三發第八五一九二九三四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