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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抵繳遺產稅之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或水利用地者,無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適用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抵繳之實物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按其分給之成數分別移轉登記為國、省(市)、省轄市、鄉(鎮、市)有。」所稱公共設施保留地,指合於都市計畫法規定者而言,適用範圍以實施都市計畫之都市土地為限,抵繳遺產稅之非都市土地,雖經編定為交通用地或水利用地,仍無前揭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