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修正施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繼承人身分資格認定之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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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修正施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繼承人身分資格認定之時間點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8年12月21日台財產局接字第0980035336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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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98年8月14日修正施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5項規定,其繼承人身分資格、繼承遺產範圍及不動產可否繼承登記,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認定基準,請 查照。說明: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8年12月10日陸法字第0980025669號函及附件(檢附影本各1份)辦理。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8年12月10日陸法字第098002566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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