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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修正施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第六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繼承人身分資格認定之時間點

  • 主旨:98年8月14日修正施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5項規定,其繼承人身分資格、繼承遺產範圍及不動產可否繼承登記,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認定基準,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8年12月10日陸法字第0980025669號函及附件(檢附影本各1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