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大陸地區人民依規定不能繼承取得之不動產,經變價處分所得金額,應併同其他遺產為遺產總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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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依規定不能繼承取得之不動產,經變價處分所得金額,應併同其他遺產為遺產總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移交國有財產局八十五年九月十七日臺財產局一字第八五○二一八七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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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八十五年九月十七日臺財產局一字第八五○二一八七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