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臺灣地區人民(被繼承人)遺存於金融機構之存款,該金融機關應憑遺產管理人之通知及所指示之金額支付給大陸地區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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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人民(被繼承人)遺存於金融機構之存款,該金融機關應憑遺產管理人之通知及所指示之金額支付給大陸地區繼承人國有財產局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臺財產局一字第八四○二六五五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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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八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臺財產局一字第八四○二六五五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