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文書驗證之效力不及實質內容,須由各主管機關依職權予以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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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驗證之效力不及實質內容,須由各主管機關依職權予以審酌
海基會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八一)海文(法)字第○四七四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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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會驗證之大陸地區文書,僅係查驗文書在形式上是否為真正,亦即文書是否確經製作機關所簽發,至其實質內容,各主管機關仍得依職權予以審酌。若貴處對經本會驗證之浙江鄞縣公證處(九一)浙鄞證字第一九七號公證書之實質內容仍有疑義,可就疑義之處囑由本會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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