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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文書驗證之效力不及實質內容,須由各主管機關依職權予以審酌

  • 經本會驗證之大陸地區文書,僅係查驗文書在形式上是否為真正,亦即文書是否確經製作機關所簽發,至其實質內容,各主管機關仍得依職權予以審酌。若貴處對經本會驗證之浙江鄞縣公證處(九一)浙鄞證字第一九七號公證書之實質內容仍有疑義,可就疑義之處囑由本會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