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有關改建之公教住宅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標售,其房屋維修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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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改建之公教住宅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標售,其房屋維修相關事宜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九十住福工字第三一三八六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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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於維護政府形象,公教住宅標脫點交後如發現瑕疵,同意予以修繕,惟期限以點交後一個月內所發現之問題為原則,至處理程序上,興建機關需本於權責依事實認定是否屬交屋瑕疵,並需於短期內儘速處理。二、另公教住宅標售前後必須之修繕維護,請各興建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至所需費用,由興建機關開立收據並附驗收結算等費用證明向本會申請撥付,再由興建機關撥付承商,惟興建機關支付承商工程款後,需檢附承商之發票影本供本會存參。又若興建機關預估修繕費超過五百萬元以上,發包前須報請其上級機關先行審核,再函本會撥付;經費在五百萬元以下,由各興建機關自行核定;另十萬元以下之小額整修費用,得由興建機關依規定辦理完成後先行墊付,再檢據向本會請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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