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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有關改建之公教住宅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標售,其房屋維修相關事宜

  • 一、基於維護政府形象,公教住宅標脫點交後如發現瑕疵,同意予以修繕,惟期限以點交後一個月內所發現之問題為原則,至處理程序上,興建機關需本於權責依事實認定是否屬交屋瑕疵,並需於短期內儘速處理。
    二、另公教住宅標售前後必須之修繕維護,請各興建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至所需費用,由興建機關開立收據並附驗收結算等費用證明向本會申請撥付,再由興建機關撥付承商,惟興建機關支付承商工程款後,需檢附承商之發票影本供本會存參。又若興建機關預估修繕費超過五百萬元以上,發包前須報請其上級機關先行審核,再函本會撥付;經費在五百萬元以下,由各興建機關自行核定;另十萬元以下之小額整修費用,得由興建機關依規定辦理完成後先行墊付,再檢據向本會請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