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法院所為公示催告,其效力在客觀上雖無法及於大陸地區,惟個案仍涉及當時承審法院權責,申請發還遺產應另訴請法院判決確定後再由本局據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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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前,法院所為公示催告,其效力在客觀上雖無法及於大陸地區,惟個案仍涉及當時承審法院權責,申請發還遺產應另訴請法院判決確定後再由本局據以辦理國有財產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臺財產局接第八八○一六一八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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