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執行遺囑執行人職務,請依民法第一千二百十四條至第一千二百十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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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遺囑執行人職務,請依民法第一千二百十四條至第一千二百十七條規定辦理
國有財產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臺財產局接第八八○三一四六五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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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遺囑執行人職務,請依民法第一千二百十四條至第一千二百十七條規定辦理,如有作業擬參照「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時,在不違反上述民法之規定情形下,可自行核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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