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三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前之繼承案件一律免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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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前之繼承案件一律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臺財稅字第八三一五八四四九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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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於三十八年六月十日前之繼承案件,依行政院六十年十二月九日臺六十財一一九四九號令規定,既一律免徵遺產稅,應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憑以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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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八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臺財稅字第八三一五八四四九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