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地政事務所對於已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並辦竣遺產管理人登記之不動產,倘有繼承人申請辦理繼承登記時,通知該局所屬地區辦事處查明公示催告是否期滿後據以會同繼承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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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事務所對於已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並辦竣遺產管理人登記之不動產,倘有繼承人申請辦理繼承登記時,通知該局所屬地區辦事處查明公示催告是否期滿後據以會同繼承人辦理臺灣省政府地政處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八十一地一字第八七八九五號
公布修正日期:(8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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