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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地政事務所對於已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並辦竣遺產管理人登記之不動產,倘有繼承人申請辦理繼承登記時,通知該局所屬地區辦事處查明公示催告是否期滿後據以會同繼承人辦理

  • 一、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八十一年十月十三日臺財產一字第八一○二二一○五號函辦理。
    二、抄附上開函於後。
    附:國有財產局八十一年十月十三日臺財產一字第八一○二二一○五號函
    一、依據本局臺灣南區辦事處陳報,本局代管被繼承人王○座落臺南縣後壁鄉竹圍後段二○八號土地持分六分之一遺產,在辦竣遺產管理人登記,並依民法第一一七九條等相關規定程式管理遺產完竣,於申辦賸餘遺產收歸國有登記時,始發現該遺產業經臺南縣白河地政事務所據申請人申請,更正姓名為吳○,並已由黃○、葉○二人辦妥繼承登記。由於該所未顧及該遺產係經法院依法定程序指定遺產管理人,仍受理更正姓名及繼承登記,致影響本局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值得重視並檢討改進。
    二、本案基於左列理由,請惠予依主旨所請辦理:
    (一)依民法第一一七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於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應為遺產之移交,此為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且該移交之職務並不因管理權限消滅而得免除(參照內政部七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臺內地字第一六三五六四號函,見內政部地政法令彙編(七十七年)一五一五頁。)為免影響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實有必要於繼承人申請繼承時,先通知登記之遺產管理人。
    (二)法務部八十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八十律一六八三四號函釋,國庫於公示催告搜索繼承人期間屆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後,即確定取得剩餘財產,國庫依規定取得剩餘財產時,縱有繼承人存在,亦喪失對該財產之物權,且如該財產為不動產時,並無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之適用。故經辦竣本局為遺產管理人登記並公示催告期滿無人承認繼承或申報權利時,國庫已取得該不動產之權利。是以地政事務所於辦理繼承登記時,亦有義務先洽遺產管理人確定公示催告期限是否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