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人民拋棄之土地,應請地政機關依民法第七百六十四條及土地法第十條規定登記權屬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國有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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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拋棄之土地,應請地政機關依民法第七百六十四條及土地法第十條規定登記權屬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國有財產局國有財產局七十五年七月一日臺財產一字第七五○一○○○九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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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3年10月30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133000451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