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條列式行政規則-人民拋棄之土地,應請地政機關依民法第七百六十四條及土地法第十條規定登記權屬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國有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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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人民拋棄之土地,如為各級政府機關公務或公共所需,仍應於完成國有登記後,再由各該機關依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撥用,以資適法。本局六十九年五月六日臺財產一字第四八二○號函應予變更。
註記: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13年10月30日台財產署接字第11330004510號函示:本署75年7月1日台財產一字第75010009號函要旨「人民拋棄之『土地』,應請地政機關依民法第764條及土地法第10條規定登記權屬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國有財產局」,所指「土地」不含原住民保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