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釋關於發生於清朝時期之典權,自日本民法施行於臺灣後變更為不動產質權,並於臺灣光復後臨時登記為典權者,其權利人可否申請取得典物所有權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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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關於發生於清朝時期之典權,自日本民法施行於臺灣後變更為不動產質權,並於臺灣光復後臨時登記為典權者,其權利人可否申請取得典物所有權疑義內政部七十六年六月十日臺(七六)內地字第五一一二九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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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七十六年六月十日臺(七六)內地字第五一一二九三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