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關於各級政府機關因興建堤防等水利建造物工程所產生之未登記土地,其中屬堤防用地及行水區土地之登記事宜,業經行政院核示,得由用地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國有登記,並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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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各級政府機關因興建堤防等水利建造物工程所產生之未登記土地,其中屬堤防用地及行水區土地之登記事宜,業經行政院核示,得由用地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國有登記,並為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臺財產局接第八八○二六一六七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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