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金門縣政府投資興辦工程所產生之未登記地產權,應依院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一案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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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投資興辦工程所產生之未登記地產權,應依院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一案處理原則」規定辦理行政院七十七年一月八日(七七)內地字第五五七六四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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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七十七年一月八日(七七)內地字第五五七六四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7-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