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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金門縣政府投資興辦工程所產生之未登記地產權,應依院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一案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內政部會商結論:「(一)本案金門縣政府基於增強國防防案功能及繁榮戰地經濟之需要,於七十二年八月至七十六年七月投資興建田墩海堤所產生之新生地,土地標示為金沙鎮沙大字九五五一—一地號,實測面積一一八‧八四七九公頃,現已闢建為魚塭用地;依行政院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臺七十六財二五七九號函示:本案情況特殊,可經由實地勘查,認定其投資之事實後,報請予以追認。經與會有關單位實地勘查後,咸認對實金門縣政府投資興建工程所產生之新生地,同意其所有權登記為『金門縣』。(二)嗣後金門縣政府凡因投資興辦工程擬取得所產生之未登記地產權,應依照行政院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一案處理原則』規定於事前擬具計畫報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