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因地籍整理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除另有規定外,應由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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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籍整理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除另有規定外,應由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
內政部六十九年三月六日臺內地字第二六九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6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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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商結論:
一、未登記土地,係指未依法完成總登記之土地。
二、未登記土地,應視其實際情況,分別依左列規定處理之:(一)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除合於院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一案處理原則」、「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及「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理要點」之規定者,仍依其有關規定辦理外,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由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二)國有財產局發現之未登記土地,應依國有財產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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