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視窗切換
/
跳到主要內容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回國產署機關網站
財政部網站
最新消息
招標資訊
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資訊
其他機關招標資訊
委外招標資訊
招標行事曆
開標結果實況
法令查詢
便民服務
占用業務專區
邊際土地認養專區
綠美化專區
招標設定地上權業務專區
價金試算
單位面積換算
各種申請書表(含填寫範例)之下載
線上申辦
線上申辦
線上查詢
機關服務
共同開發案件成果專區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主動公開資訊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已分回尚待處理建物資訊
公示送達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媒合平台
看屋專區
廉政園地
:::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首頁
>
法令查詢
>
行政規則
>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所有條文
接收保管-因地籍整理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除另有規定外,應由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
因地籍整理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除另有規定外,應由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
內政部六十九年三月六日臺內地字第二六九一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69-03-06)
會商結論:<br /><br />一、未登記土地,係指未依法完成總登記之土地。 <br /><br />二、未登記土地,應視其實際情況,分別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br /><br /><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一)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除合於院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一案處理原則」、「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及「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理要點」之規定者,仍依其有關規定辦理外,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由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div><div style='margin-left: 3em; text-indent: -3em'>(二)國有財產局發現之未登記土地,應依國有財產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div>
回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友善列印
視窗切換
我有興趣加入清單
Google Map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