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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因地籍整理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除另有規定外,應由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

  • 會商結論:
    一、未登記土地,係指未依法完成總登記之土地。
    二、未登記土地,應視其實際情況,分別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因地籍整理而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除合於院頒「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一案處理原則」、「逾總登記期限無人申請登記之土地處理原則」及「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理要點」之規定者,仍依其有關規定辦理外,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由地政機關逕行登記為國有。
    (二)國有財產局發現之未登記土地,應依國有財產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國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