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登記國有土地已照院令規定程序辦理,未便准由原權利人以漏報為由補辦總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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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國有土地已照院令規定程序辦理,未便准由原權利人以漏報為由補辦總登記
內政部五十七年八月二日臺內地字第二七六○○二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5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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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逾總登記期限之土地,依法經無主土地公告及代管程序後方為國有登記。本案座落臺中市北屯區陳平段三八、四○號二筆土地,在收歸國有前如已依照上開程序辦理,自未便准由原權利人再以漏報之理由補報申辦,如未依照上開程序辦理,仍應遵照行政院臺(五十一)內字第一七四五號令規定另行公告,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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