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視窗切換
/
跳到主要內容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回國產署機關網站
財政部網站
最新消息
招標資訊
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資訊
其他機關招標資訊
委外招標資訊
招標行事曆
開標結果實況
法令查詢
便民服務
占用業務專區
邊際土地認養專區
綠美化專區
招標設定地上權業務專區
價金試算
單位面積換算
各種申請書表(含填寫範例)之下載
線上申辦
線上申辦
線上查詢
機關服務
共同開發案件成果專區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主動公開資訊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已分回尚待處理建物資訊
公示送達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媒合平台
看屋專區
廉政園地
:::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首頁
>
法令查詢
>
行政規則
>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所有條文
公用財產-調(離)職人員是否可以續住宿舍疑義
調(離)職人員是否可以續住宿舍疑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4年7月5日74局肆字第18741號書函
公布修正日期:(74-07-05)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查修正前事務管理規則宿舍管理第20條:「調職或離職人員,應在3個月內遷出宿舍,受撤職處分人員除獲准者外,應於1個月遷出,逾期不遷,以佔用公產及交代不清依法處理。」修正後第249條第2項:「宿舍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職各該機關期間為限。借用人調職、離職及退休時,應在3個月內遷出;受撤職、免職處分時,應在1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至行政院74年5月18日台74人政肆字第14927號函核示:「於『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退休,而現仍續住修正前規則所定『眷屬宿舍』之退休人員,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並不適用調離職人員。</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綜上規定,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與修正後,對調(離)職人員並無得續住宿舍之規定,且均明定應在3個月內遷出宿舍。 </div>
回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友善列印
視窗切換
我有興趣加入清單
Google Map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