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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調(離)職人員是否可以續住宿舍疑義

  • 一、查修正前事務管理規則宿舍管理第20條:「調職或離職人員,應在3個月內遷出宿舍,受撤職處分人員除獲准者外,應於1個月遷出,逾期不遷,以佔用公產及交代不清依法處理。」修正後第249條第2項:「宿舍借用期間,以借用人任職各該機關期間為限。借用人調職、離職及退休時,應在3個月內遷出;受撤職、免職處分時,應在1個月內遷出,逾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至行政院74年5月18日台74人政肆字第14927號函核示:「於『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退休,而現仍續住修正前規則所定『眷屬宿舍』之退休人員,准予續住至宿舍處理時為止。」並不適用調離職人員。
    二、綜上規定,事務管理規則修正前與修正後,對調(離)職人員並無得續住宿舍之規定,且均明定應在3個月內遷出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