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金融事業機構實施用人費率薪給制後,宿舍配住人與政府間是否為租賃關係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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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事業機構實施用人費率薪給制後,宿舍配住人與政府間是否為租賃關係疑義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9年2月27日79局肆字第6988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79-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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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轉准法務部民國79年2月12日法79肆字第2067號函復以:「按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02號判例:『因任職關係獲配系爭房屋,固屬使用借貸之性質,然其既經離職,依借貸之目的,當然應視為使用業已完畢,按諸民法第470條之規定,被上訴人自得據以請求交還系爭房屋』。本件省屬金融事業機構實施用人費率薪給制後,宿舍配住人依規定扣收使用費,如僅係為符單一薪給制精神(參照行政院所屬實施單一薪給機關(構)員工配住宿舍扣收使用費要點第1點規定),非使用租賃物而支付之對價,則配住人與該機構間之法律關係,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似仍屬使用借貸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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