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在實施用人費率薪給事業機構服務員工,其任職於軍公教機關之配偶,除原已配住公家宿舍者外,不宜再分配公家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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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施用人費率薪給事業機構服務員工,其任職於軍公教機關之配偶,除原已配住公家宿舍者外,不宜再分配公家宿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1年12月1日81局肆字第43653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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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1年12月1日81局肆字第43653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8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