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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在實施用人費率薪給事業機構服務員工,其任職於軍公教機關之配偶,除原已配住公家宿舍者外,不宜再分配公家宿舍

  • 一、查公營事業機構自62年起陸續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以來,因單一薪給已將各種生活補助、宿舍供應等因素考量涵蓋在內。因此,各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除董事長及總經理外,均不得供給房屋及交通工具,原有之供應制給與,亦應同時取消,以貫徹實施單一薪給制之精神。又由於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因此,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前於民國63年3月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以:「在實施用人費率薪給事業機構服務員工,其任職於軍公教機關之配偶,除原已配住公家宿舍者外,不宜再分配公家宿舍。」並經依會商結論簽奉行政院核定後於同年4月10日以63局肆字第8606號通函各機關據以辦理。
    二、復查公營事業機構自實施用人費率單一薪給後,已將宿舍供應因素考量在內,並於各事業機構用人費薪給管理辦法規定:「各機構人員,應貫徹實施單一薪給制,除董事長及總經理外,均不得供給房屋及交通工具,原有之供應制給與,并應同時取銷。」故「事務管理規則」第249條:「各機關編制內人員有配偶或符合報領實物配給要件之扶養親屬隨居住所者,得借用職務宿舍。配偶雙方同係軍公教人員者,以借用1戶為限」之規定,目前僅能適用於雙方均在一般行政機關學校任職之夫妻。
    三、本案仍請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63年4月10日63局肆字第8606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