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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各機關自行訂定宿舍管理要點不得牴觸「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
各機關自行訂定宿舍管理要點不得牴觸「事務管理規則」之規定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91年1月14日住福工字第0910300818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1-01-14)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雖事務管理規則第246條規定,各機關宿舍之管理方式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之,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國82年局肆字第34773號書函亦已敘明:「各機關學校經管公有宿舍之管理仍不得牴觸現行『事務管理規則』有關規定」。是以,大院88年4月29日所訂「國立○○○○院職務宿舍管理要點」自不宜與行政院頒「事務管理規則」或「事務管理手冊」之規定有所牴觸,如有牴觸,自屬無效。</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復查事務管理規則第245條規定:「本規則所稱宿舍管理,係指有公用宿舍之各機關,對左列宿舍之借用及管理等事項。一、首長宿舍。二、單身宿舍。三、職務宿舍。」第251條規定:「各機關宿舍之種類、等級及其供借對象,由各機關按房屋之面積、質料、環境、設備及人員職級自行訂定。」至於所購信義首長宿舍1戶,其產權己移撥大院,依事務管理手冊一財產管理第76點:「各機關之財產,非報經核准及依法定程序,不得將財產轉撥其他機關。」</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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