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或未開啟JavaScript功能,將無法正常使用本系統,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功能,以利系統順利執行。
視窗切換
/
跳到主要內容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回國產署機關網站
財政部網站
最新消息
招標資訊
國有非公用財產招標資訊
其他機關招標資訊
委外招標資訊
招標行事曆
開標結果實況
法令查詢
便民服務
占用業務專區
邊際土地認養專區
綠美化專區
招標設定地上權業務專區
價金試算
單位面積換算
各種申請書表(含填寫範例)之下載
線上申辦
線上申辦
線上查詢
機關服務
共同開發案件成果專區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主動公開資訊
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已分回尚待處理建物資訊
公示送達承租人(或其繼承人)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媒合平台
看屋專區
廉政園地
:::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首頁
>
法令查詢
>
行政規則
>
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 所有條文
公用財產-職務宿舍因併國有眷舍房地辦理騰空標售,原借住之現職人員之權利義務及搬遷疑義案
職務宿舍因併國有眷舍房地辦理騰空標售,原借住之現職人員之權利義務及搬遷疑義案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95年5月19日住福工字第0950304036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5-05-19)
<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一、查民法第464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為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依91年臺上字第1926號判例:「因任職關係獲准配住宿舍,其性質為使用借貸,…。」</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二、次查民法第472條規定:「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及58年臺上字第788號判例:「…。所謂不可預知之情事,指在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以後所發生之情事,而非訂立契約時所能預見者而言。而所謂自己需用借用物,祇須貸與人有自己需用借用物之原因事實為已足,其是否因正當事由而有收回之必要,不必深究。……。」</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三、復查行政院94年7月1日修正生效之宿舍管理手冊第12點規定:「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管理機關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四)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管理機關需收回時。」</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四、基上,有關職務宿舍併同國有眷舍房地辦理騰空標售,依上開規定及判例,宿舍管理機關應可本於權責予以收回。</div><div style='margin-left: 2em; text-indent: -2em'>五、又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第17點規定略以:「眷舍房地未依第6點、第12點、第13點規定辦理騰空標售、現狀標售、已建讓售,其合法現住人為退休人員或遺眷者,於95年12月31日以前,自願遷讓所配住眷舍,由主管機關按眷舍坐落地點、大小等級,在新台幣12萬元至24萬元之範圍內核給搬遷補助費。」是以,借住職務宿舍之現職人員自乏核給搬遷補助費之依據,併予敘明。</div>
回非條列式行政規則
友善列印
視窗切換
我有興趣加入清單
Google Map
國有財產署圖資平臺
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