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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分-民眾申請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讓售國有土地,其毗鄰未登記土地(含產權未定地),應先辦理登記,其屬國有者,扣除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巷道、水溝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予以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