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民眾申請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讓售國有土地,其毗鄰未登記土地(含產權未定地),應先辦理登記,其屬國有者,扣除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巷道、水溝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予以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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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請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讓售國有土地,其毗鄰未登記土地(含產權未定地),應先辦理登記,其屬國有者,扣除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巷道、水溝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予以併計
財政部101年3月20日台財產管字第10140004941號函
財政部110年7月16日台財產管字第11040006550號令(本函釋內容與財政部110年7月16日令釋意旨不符部分,自即日起依財政部110年7月16日令釋辦理)公布修正日期:(10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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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民眾申請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讓售國有土地,其毗鄰未登記土地(含產權未定地),應先辦理登記,其屬國有者,扣除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巷道、水溝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予以併計,請 查照。說明:
一、依貴局案陳所屬臺灣北區辦事處100年10月28日台財產北處字第1004002026號函辦理。二、依本部101年3月3日台財產管字第10100031181號令釋,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指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巷道、水溝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
- 財政部110年7月16日台財產管字第1104000655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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