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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民眾申請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讓售國有土地,其毗鄰未登記土地(含產權未定地),應先辦理登記,其屬國有者,扣除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巷道、水溝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予以併計

  • 主旨:民眾申請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讓售國有土地,其毗鄰未登記土地(含產權未定地),應先辦理登記,其屬國有者,扣除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巷道、水溝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予以併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貴局案陳所屬臺灣北區辦事處100年10月28日台財產北處字第1004002026號函辦理。
    二、依本部101年3月3日台財產管字第10100031181號令釋,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得予讓售範圍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指非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應留供公共使用巷道、水溝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