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辦理租用地讓售及第53條規定辦理標售案,請自本函下達次日起就臺北市、臺北縣(即新北市)依國有非公用土地出售後之原價買回辦理原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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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有財產法第49條第1項規定辦理租用地讓售及第53條規定辦理標售案,請自本函下達次日起就臺北市、臺北縣(即新北市)依國有非公用土地出售後之原價買回辦理原則執行國有財產局99年5月12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94000852號
公布修正日期:(9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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