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各縣(市)政府轄管之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事業性海堤已完工之建造物,同意通案以完工建造物清冊移交各在地縣(市)政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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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各縣(市)政府轄管之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事業性海堤已完工之建造物,同意通案以完工建造物清冊移交各在地縣(市)政府接管。行政院98年9月16日院臺經字第0980058460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8-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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