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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各縣(市)政府轄管之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事業性海堤已完工之建造物,同意通案以完工建造物清冊移交各在地縣(市)政府接管。

  • 主旨:所報貴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水利署)辦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以下簡稱治理計畫)各縣(市)政府轄管之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事業性海堤已完工之建造物,擬通案以完工建造物清冊移交各在地縣(市)政府接管,以簡化程序並符合管用合一一案,原則同意,並照財政部意見辦理。
    說明:
    一、復98年7月29日經授水字09820208340號函。
    二、影附財政部98年9月8日台財產接字第0983000989號函1份。
    附:財政部98年9月8日台財產接字第0983000989號函
    主旨: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各縣(市)政府轄管之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事業性海堤已完工之建造物,擬請同意通案以完工建造物清冊移交各在地縣(市)政府接管,敬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98年8月13日院臺經字第0980091675號函。
    二、按各縣市轄區內之縣市管河川、排水設施及事業性海堤,依河川管理辦法第4條、排水管理辦法第6條及海堤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由縣市政府負責管理維護。故本案建造物,由各縣市政府接管維護,符合國有財產法第11條規定管用合一之立法意旨。
    三、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需要,申請撥用國有不動產,一般案件如不涉及實地勘查,在二週內均可辦妥。惟據經濟部函稱略以,目前已完工之工程高達98件,如逐件辦理撥用,耗費時間及人力。考量本案建造物係為解決地方易淹水問題,為符管用合一及簡化撥用程序,本案似可比照 鈞院90年3月28日台九十經字第016715號函核准案例,將已完工及未來階段完成之建造物連同坐落水利署經管之國有土地,由水利署列冊報經濟部同意後,會同各縣市政府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其列冊移交之國有土地,請於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完畢後函知本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