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地方政府已闢建作公共設施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無涉有償撥用及無須負擔者,得簡化撥用程序,以列冊方式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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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已闢建作公共設施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無涉有償撥用及無須負擔者,得簡化撥用程序,以列冊方式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財政部97年12月29日台財產接字第0973001061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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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7年12月29日台財產接字第0973001061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