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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地方政府已闢建作公共設施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無涉有償撥用及無須負擔者,得簡化撥用程序,以列冊方式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 主旨:貴府及各鄉鎮市公所已闢建作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公共設施使用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無涉有償撥用及無需負擔補償者,本部國有財產局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及分處將列冊送請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及各鄉鎮市公所。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97年11月11日院臺財字第0970049455號函辦理。
    二、旨述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本部國有財產局各地區辦事處及分處於確認使用現況後,將先列冊函送貴府及各鄉鎮市公所查明使用機關,再造冊層報本部同意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後,通知貴府及各鄉鎮市公所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對於不配合辦理者,將建請行政院查明有關責任議處。
    三、旨述各類公共設施用地,原得依本部於95年1月3日召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非都市土地內,地方政府已闢建為道路、溝渠、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體育場所、國民學校等使用,且得無償撥用、無需負擔補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以列冊方式移交地方政府接管之可行性」會議結論,以精簡撥用文件方式辦理簡化撥用(本部95年1月17日台財產接字第0950001734號函諒達)。其已受理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繼續處理至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