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保管-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第14點規定所稱「權利關係人」
-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第14點規定所稱「權利關係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9年1月13日台財產接字第09930000471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9-01-13)
-
主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第14點規定所稱「權利關係人」,係指申請人、申請範圍相鄰之同地號國有土地承租人、通行權人或其他合法使用權人,但個案實際情形需要其他關係人到場會同者,得併予通知,請 查照。說明:一、依本局臺灣北區辦事處98年4月27日台財產北勘字第0986000287號函、本局臺灣中區辦事處98年7月21日台財產中勘字第0988001009號函及本局臺灣南區辦事處98年8月19日台財產南勘字第09830005811號函辦理。二、至權利關係人未於排定複丈期日配合會同指界者,如已先行會同權利關係人勘查並確定使用範圍,且無不得分割之理由者,得逕行指界分割測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