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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第14點規定所稱「權利關係人」

  • 主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勘查作業程序第14點規定所稱「權利關係人」,係指申請人、申請範圍相鄰之同地號國有土地承租人、通行權人或其他合法使用權人,但個案實際情形需要其他關係人到場會同者,得併予通知,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臺灣北區辦事處98年4月27日台財產北勘字第0986000287號函、本局臺灣中區辦事處98年7月21日台財產中勘字第0988001009號函及本局臺灣南區辦事處98年8月19日台財產南勘字第09830005811號函辦理。
    二、至權利關係人未於排定複丈期日配合會同指界者,如已先行會同權利關係人勘查並確定使用範圍,且無不得分割之理由者,得逕行指界分割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