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處分-本部97年11月25日召開研商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9條、第19條之1及第20條規定(劃設為高、中、低海拔山區、海岸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土地不得出租限制)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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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97年11月25日召開研商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9條、第19條之1及第20條規定(劃設為高、中、低海拔山區、海岸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土地不得出租限制)會議紀錄財政部97年12月4日台財產管字第0974002445號函
公布修正日期:(9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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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7年12月4日台財產管字第0974002445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