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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條列式行政規則-本部97年11月25日召開研商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9條、第19條之1及第20條規定(劃設為高、中、低海拔山區、海岸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土地不得出租限制)會議紀錄

  • 主旨:檢送本部97年11月25日召開研商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19條、第19條之1及第20條規定(劃設為高、中、低海拔山區、海岸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土地不得出租限制)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本部97年11月14日台財產管字第09740023021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會商結論:
    一、行政院97年9月22日函示,依經建會說明係指各部會現行法令均已依國土復育政策精神予以規範執行,並落實至各主管機關經常性業務,無須再以方案形式推動,未來相關法令仍應依該方案政策目標持續辦理。政策之執行,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公產主管機關相互配合,始能達成目標,且在法律體系架構下,行政院為執行政策,縱無國土復育方案,亦可在國有財產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規範國有非公用土地出租之限制規定,行政院96年10月15日核定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出租管理辦法)19條、第19條之1及第20條規定,就位屬高、中、低海拔山區、海岸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範圍之國有非公用土地限制新辦出租,尚無法制面疑義。又,鑑於國土計畫法、國土復育條例及海岸法(以下簡稱國土三法)刻積極立法中,為避免出租管理辦法第19條、第19條之1及第20條規定(高、中、低海拔山區、海岸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土地,不予新辦出租)先行修正放寬,日後國土三法完成立法後,對該等敏感地區復有不予出租限制時,又需將出租管理辦法修正限縮,屆時恐引起更大民意反彈及衝擊。故目前宜繼續維持出租管理辦法規定,俟國土三法完成立法後,再據以檢討修正。
    二、由立法院97年4月24日第7屆第1會期經濟建設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時所獲訊息,立法委員大都認為一旦國土復育方案停止執行後,國有土地之租、售即全面解禁。從而對於位屬高、中、低海拔山區、海岸地區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實際土地上係作農作、畜牧、造林或養殖使用者,仍將受限行政院96年10月15日核定修正之出租管理辦法第19條、第19條之1及第20條規定,無法辦理出租,可能無法諒解,而提出強烈質詢,前項結論宜陳報行政院備查。